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院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系党总支部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同级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系党总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总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1人,400名学生以上的系,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党总支委员会的产生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施行。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决策的领导集体。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由党性原则强、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威信高,具备相应的学历、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书记、副书记应有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能担负岗位职责。
第三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及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条 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下属党支部的工作。
1、根据学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通报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抓好党支部建设的目标管理和“六有”达标活动。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单位的师德、教风、学风、系风等精神文明建设。
1、定期组织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工作反映和要求。以人为本,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其正当权益。加强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强化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团队精神,提高凝聚力,真正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2、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德育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首位,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第二课堂,让校园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方向和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科研规划、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安排、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问题。其具体决策形式是系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属行政业务的由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等班子成员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工作。
1、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和学院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会同行政负责人,配合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推选、管理以及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与监督工作。
2、认真抓好本单位政工、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好党支部书记,参与配备好政治辅导员,做好班主任的选配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选好负责人,支持其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 配合学院党委有关部门做好统一战线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熟悉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的有关政策,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交朋友,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热忱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完成学院党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成立学习中心组,定期开展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把党总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政治核心。
第十六条 民主集中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事务,每位成员都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会议要有主题,要有记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党员批评监督。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除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定期组织一次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要有准备,会前要征求本单位党支部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 汇报工作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党委的部署,依时提交总支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党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检查督促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党支部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党支部开展工作。每学期要定期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和检查党支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征求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后勤集团党总支部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