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共青团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校学生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组织宗旨
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学生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先进思想,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进行上传下达,成为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同学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时代主题,勇于自我革命,服务同学成长,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书写青春篇章。弘扬“阆苑储英,人竞向学”的校风精神,积极配合团组织的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组织健康发展;
(四)作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权益,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五)创造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健康文明的学院文化环境;积极反映落实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引导同学程序规范化意识的建立。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会员
第五条 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本会他人行使权利;
(四)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学院荣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积极发展。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服装学院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班级、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级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任务: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六)讨论与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服装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
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讨论和决定应由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学生会代表届期已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及校学生会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由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服装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服装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服装学院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一)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学生会委员会届期已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工作部门组成。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须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集体讨论,报学院党委会同意后予以提名推荐;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审批,报校学生会备案。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为共产党员(含积极分子)或共青团员,政治面貌合格,具有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觉悟和能力。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人员分配
(一)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二)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一学期更换轮值3次,轮值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三)学生会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5个,学生会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不超过3人。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责
在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统筹会内各项事务,统一协调、分配任务,可结合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会以及全体学生的监督;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定期主持召开主席团例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等。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同级团组织专职干部为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惠州学院服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生组织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后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
(一)学生会组织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定期收集同学们对学校建设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生意见,援助同学和帮助学校解决问题;
(二)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三)院学生会设立秘书长1名,由院团委兼职副书记担任,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项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院两级学生会的信息交流,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加强院学生会与班委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会组织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接受校级学生会工作审核,每年至少一次通过学院学生会接受校级学生会工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作工作报告或提出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负责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的学生,应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业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工作要面向广大同学,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无缘无故懈怠或主动脱离学生会的工作人员退出后不能参与校院评奖评优活动。
从严治会
第二十七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服装学院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服装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院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服装学院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院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服装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价。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他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本会参照校级学生会组织制订章程。经院团委审核、党委同意、校学生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服装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惠州学院服装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学生会核准后,由学院党委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